人事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文章来源:fradmin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7日
文章作者 | 朱长江 李婷

文章审核 | 任建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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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并没有排除特定岗位,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适用于所有劳动者,也包括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实际上是通过严厉的责任倒逼单位积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然,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也随之明显提升。但近年来,个别劳动者,尤其是人事负责人通过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签订后利用工作便利故意隐匿合同的方式向单位主张二倍工资,从中牟利。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理解适用,更倾向于考虑单位是否具有过错,对于一些因劳动者过错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运用目的解释或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对人事负责人主张二倍工资的诉求予以干预,如:

地方法院文件裁判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5.问: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是否应予支持?答:上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上述人员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上述人员利用其主管订立劳动合同的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非因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致使双方无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上述人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三、劳动合同订立 3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2015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三、二倍工资的计算和例外情形(八)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5、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4、对于劳动者采取不当手段恶意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如何处理的问题如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真实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须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5、对于企业人力资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职务便利,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合同假象,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2:双倍工资的问题。(6)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或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参考意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三、劳动报酬……11.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能否支持?  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劳动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2)具有劳动合同订立权限的高级管理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的除外。(3)可以认定为劳动者原因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十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一方原因引起的除外。
2011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4.11【特殊身份或情形的双倍工资处理】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前款所述的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是指:劳动者具有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应参与或负责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等身份或情形。
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各地区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于公司未与人事负责人签署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持审慎态度,主要分为三类:


一、需要用人单位针对特殊岗位员工的岗位职责举证方可规避责任;


二、需要特殊岗位员工举证系因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免除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三、特殊岗位员工即使无过错也无法主张双倍工资。


但如果单位能够在如下方面尽到注意义务则会降低二倍工资责任的风险:


单位能够举证员工的岗位职责包括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单位能够证明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具有劳动合同签署的人事负责人的,用人单位可以免责;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与员工就签署劳动合同进行了诚实磋商,用人单位可以免责。


笔者认为人事经理本身具有管理、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相关事项的职责,其不应当以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时明确、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人事经理负责人事主管工作,应当知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若其因此获得更大利益,容易滋生人事负责人利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故意“不作为”,企图牟取二倍工资的非法利益,明显与立法目的相悖。


第二,《劳动法》第3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里提及的遵守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应当诚实信用,忠诚企业,勤勉工作,自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等。


人事经理本身就应该勤勉尽责,努力工作,降低企业用工风险,避免劳动纠纷。其作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责任人,不仅有义务提醒和督促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有义务向公司提出要求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其不能证明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则属于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其不被追究失职责任,反而能获得二倍工资赔偿,则明显有违公平公正的普遍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