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瑞律师成功辩护 二审撤销原判死刑
近日,由合伙人律师、法援部部长朱长江律师指导,其团队成员周熙娟律师、董依晨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窦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在二审中取得有效辩护(该案一审判处窦某死刑,二审法院撤销该判决)。本案是朱长江律师团队近年来成功代理的又一起有效辩护的经典案件,此案的成功代理再次证明丰瑞法援律师以一份又一份改判文书,续写生命;始终秉持忠诚法律、勤勉尽责的精神,探寻司法公正。
2002年11月19日,窦某从老家汉中前往宝鸡打工,在卖废品的时候与老板娘因斤两问题发生争执,情急之下将老板娘杀死后仓皇逃离。该案立案侦查后,18年来一直悬而难破,直至2020年才将窦某在汉中市精神病医院抓捕归案。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21年11月,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朱长江律师团队周熙娟、董依晨律师毅然接受指派,作为本案被告窦某指定辩护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周熙娟、董依晨律师查阅、复制一审案卷,剖析案件疑点,并有针对性了解案件关键点,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情,经反复推敲后,二位律师发现:
我国刑法规定,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窦某到案后(2020年),经精神司法鉴定确认其在作案时(2002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报告实系对18年前窦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时空跨度巨大,且本案中多位证人都提到2000年窦某在青岛打工时被人打伤后精神开始不正常,窦某被抓获时也正在接受精神病治疗。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审法院采纳鉴定结论认定窦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明显存在瑕疵,二位律师以此为突破点认为:
窦某在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难以确定,且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不应判处死刑。庭审中窦某不自主地抖动双腿,行为异于常人,审判长多次制止,窦某均无法自控,辩护律师也及时向法官示意窦某的异常行为。最终二审法官采纳周熙娟、董依晨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窦某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高度彰显了我国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价值,也是丰瑞所法律援助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合伙人律师指导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示范作用的再次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