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感情破裂了,面包又该怎么分
作者:王祖泽
案情摘要
原告X与被告H于2012年开始同居,并于2013年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购买了S市D区房产,登记在H名下。X诉称,该房屋首付款29万元,向银行贷款67万元,装修花费10万元,购买车位花费15万元,所有费用均系原告X支付,现房产(含装修)及车位市值1298053元。双方已结束同居关系,X起诉要求法院判决H返还1298053元。
法律问题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在同居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何认定归属?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进行分割?
观点一
分别财产制,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不因同居关系而导致财产的混同或共有;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按份额分割
该观点认为,由于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法律意义上的身份依附性,所以不能自动适用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制,在双方当事人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肯定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独立性。
分别财产制观点下,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所有。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属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份额。一方请求分割时,应依据《民法典》第308条、第309条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各自享有的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观点二
共同财产制,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个人及共同取得的财产均为同居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候结合财产情况,在等分基础上按照有利于无过错方进行分割
该观点认为,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创设夫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目的,视此段同居关系为婚姻关系并产生信赖,且基于信赖而稳定地结合在一起,彼此之间的人身关系与夫妻关系类似。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应与法定婚的婚后共有制相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共有,同居期间的消费支出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参照《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裁判。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属及分割问题,既要重视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尊重我国婚姻法律制度规定。一方面,坚持分别财产制的主流观点为原则;另一方面,结合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相似之处,有条件地适用共同财产制认定财产归属,体现司法裁判的公平性和人文性。
首先,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是“绝对权”;是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的权利,是“对世权”。物权天然地区分“我”和“你”。
其次,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因婚姻而结合,进而形成当时社会法制所确认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扶养的人身关系。夫妻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加以强制性规范,个人意志和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体现了强烈的国家意志。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当然地模糊“你”和“我”。
再次,未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调整应以个人为本位,秉持法律在私法领域固有的谦抑性和中立态度,以切合当事人选择未婚同居的初衷。财产关系作为未婚同居的重要内容,法律调整同样应以尊重个人财产价值为主。
综上,笔者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财产独立性,执行分别财产制。如果同居双方当事人视此段同居关系为婚姻关系并产生信赖,彼此之间的人身关系符合夫妻关系的有关特征,共同财产制更有利于在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建构坚实的经济基础,确保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财产归属问题应考虑对共同生活的付出和结束同居关系后的生活扶助。
延伸阅读
同居期间财产归属及分割问题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几种情形
情形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情形2:夫妻离婚后并未分家,双方在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的情况下,同居一段时间后再次复婚的。
情形3: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情形4: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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