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式发布 取消三四级资质(后附逐条对比)
作者:房地产团队
2022年3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本次修改究竟有哪些实质变化,丰瑞律师带您一探究竟!
取消三级、四级及暂定资质降低人员要求
新规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取消了原有的三、四级资质。
删除了第六条、其七条、第八条关于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备案、核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
新规中不再要求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改为要求有专职会计人员。
明确二级资质等级的条件(与原四级资质相当)
新规第五条中,明确二级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为: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根据申请资质等级的不同,分别设定提交资料要求
新规第七条就申请核定一级资质及二级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明确:
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级资质初审部门增加设区市级住建部门,明确通过政务平台申请核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
新规第八条规定了资质等级的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明确查处监管要求,提出信用监管要求
新规第十四条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项目不受地域限制
新规第十五条删除了原十八条中[一级资质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企业承揽业务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定。
取得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开发建设项目。
明确行政处罚主体、依据
新规第十七条删除原规定十五条中企业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的由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改为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新规第十八条增加了资质审批部门对于:(1)隐瞒实情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行为。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规删除了原22、23、24条直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不再直接设定处罚,修改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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