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参赛选手如何选拔 一文为你分析中外不同的参赛选拔机制
文 | 阎蔓梓 白振岐 审核 | 徐翔 字数 | 3542
引言
2021年东京奥运会女子10米跳台上,一位去年才进入国家跳水队的14岁运动员全红婵以5跳3满分的总成绩466.2分一举打破了此前历史夺冠的最高分记录,获得奥运会冠军。在全红婵多年刻苦努力训练的背后,除了湛江跳水教练陈华明、广东省队教练何威仪的谆谆教诲,还有中国跳水队领队周继红的知遇之恩。在中国跳水梦之队每一位运动员都成绩斐然的情况下,周继红在国家队教练组综合评定中为这位大赛经验不足的小将争取到了弥足珍贵的奥运会参赛资格,才能成就如此佳绩的奥运冠军。
如今,东京奥运会已经落下帷幕,我们在收获本届奥运荣耀与喜悦的同时也不免思考和展望未来。奥运会是运动员们世界级的最高舞台,参加奥运会几乎是每一位运动员的梦想。那么,没能取得奥运会的参赛资格就可能成为运动员职业生涯中最大的遗憾了。奥运参赛人选的争议总会客观存在,大家关心运动赛事的同时也在关心参赛人选的“最优解”相关问题。本文将在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体的大背景下,对比了解中外奥运会选手的选拔机制,吸收和借鉴国外研究的有用成果,进一步探讨奥运会运动员公平选拔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 奥运会选手选拔机制
奥运会选拔运动员的范围
在绝大多数的非职业化运动项目上,运动员注册环节虽然没有对专业体系之外的运动员设置门槛,但全国比赛基本还是以各地方代表队为报名参赛单位的。所以,非专业队的运动员想要通往更上层,几乎只有进入各地方的专业体系这一条途径,然后再通过各地方专业队晋升到国家队。
在中国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下,通过三级训练体系形成的国家队基本可以代表中国在某个项目上的最高水平。大多数项目的选拔办法都规定了奥运会运动员的选拔在现役国家队队员中展开。也就是说,奥运选拔办法是在现役国家队范围内或者制定明确的资格准入成绩标准的前提下,各个项目直接面向奥运会最终阶段的选拔办法。而广泛意义上,奥运会运动员选拔应是一个从最基层开始的竞技体育人才选拔体系,国家队作为奥运会最后阶段的选拔办法能够做到公开、透明,也只是实现了局部意义上的公平。
同时,随着时代发展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渠道会越来越多样化,运动员有的出自地方专业队,有的出自高校,有的出自俱乐部。那么让不同培养模式下的人才都有进入奥运选拔体系的权利和机会,才是符合奥林匹克运动精神与准则的公平竞争。
我国奥运选手的选拔以历史排名成绩为基础,由选拔小组综合评定
制度方面,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的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都公示着《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其中不乏选拔监督与处罚的章节。大多数奥运会项目协会的官方网站在选拔程序启动前也对外公布了各自的奥运选拔办法。如中国排球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关于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选拔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发布着中国女排集训名单、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名单等。中国乒乓球协会网站发布着各类举办年度国家乒乓球青少集训队和少儿集训队、各省选拔赛的通知。同时也公示了《中国乒乓球协会竞赛积分管理办法》《国家乒乓球队运动员选拔办法实施细则》。该选拔办法实施细则确定的参赛名单的程序为:“(一)由国家队根据选拔结果报队委会提出参赛初步名单。(二)征求备战领导小组意见。(三)乒羽中心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四)奥运会参赛人员还需进行公示后,报总局领导批准通过”。
在实践中,我国也会专门发布各项目的《奥运会参赛运动员选拔办法》作为选拔的规范性指导。例如《国家乒乓球队运动员选拔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选拔分为两步“1. 奥运会选拔先确定主力运动员范围:通过两年内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国际公开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等国际赛事,综合运动员参赛的成绩,结合备战的需要,确定参加奥运会主力运动员的范围。2. 根据奥运会的竞赛规程,按照世界排名优先顺序选择既定人数的运动员。同时,综合考虑参赛配对,近期大赛成绩等综合因素,从主力队员中择优选拔规定的人数参加奥运预选赛”。可见乒羽类对抗性项目首先需要按照国际单项联合会规定以世界排名决定奥运资格,然后考虑大赛成绩、对外战绩、抗压能力、竞技状态等综合因素,择优确定最终人选。体操项目,一般不以选拔赛方式一次性确定选拔结果,而基于奥运会既要考虑团体又要考虑单项成绩,为寻求最优配置根据长期的比赛和训练情况形成相对固定的阵容搭配。例如中国体操网公布的《蹦床项目参加2020年东京奥运会运动员选拔办法》奥运会选手选拔流程为:运动员参加蹦床奥运会选拔积分赛;然后“根据选拔赛成绩获得积分综合评定。以获得东京奥运会夺金效率最大化为原则,选拔领导小组教练组依据2020年世界杯、国内比赛、公开测验成绩、参赛技战术策略对东京奥运会备选名单中运动员进行综合评定,提出东京奥运会参赛名单及相关说明材料。选拔领导小组教练组根据选拔积分和综合评定结果提出参赛运动员名单后,报选拔工作领导小组,选拔工作领导小组依据选拔原则综合评定确定最后候选人名单,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备战办”;
最后“赛前24小时由临场指挥的国家队主教练根据赛前训练情况提出男、女运动员上场建议名单,报东京奥运会中国代表团确定最终名单”。而集体项目,是主教练责任制。例如《排球运动管理中心关于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选拔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就规定“奥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性重大赛事,将根据运动员实际的表现,由国家队主教练提名,经队委会研究,备战小组同意后报排球中心审批,并公示后报国家体育总局”;以足球为例,选拔小组仅进行协调支持和管理监督,球队的第一责任人是主教练。主教练通过集训和比赛情况,基于对运动员的观察和定量的数据分析一步步缩小名单,最终形成18人的奥运团队阵容。所以说,我国奥运选手的选拔一般以历史排名成绩为基础,由选拔小组综合评定,根据不同专业项目情况逐层确定。
二、国外奥运会选手选拔机制
在非集体项目方面,其他各国选拔奥运选手大致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以奥运选拔赛“一战定胜负”,以美国的田径、游泳为代表;一种是多轮选拔,按积分排名择优录取;还有一种除了看奥运选拔赛成绩,还要结合运动员平时训练表现、心理素质、大赛经验及赛前状态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
由于各国体育法制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对运动员参赛权的保护程度也不同,在体育法制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能获得较多且稳定的法律保护。美国的《业余体育法》就是美国奥运选拔的重要依据,美国奥委会作为唯一的监管机构对所有项目的奥运选拔进行监督。此外,美国田径、游泳、体操等多个项目的奥运选拔赛都在黄金时段进行电视直播,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选拔过程的优化保证了选拔的公开、透明。又如,澳大利亚奥委会网站上公示着运动员的参赛信息,每个单项协会都为运动员设立了上诉机构,甚至奥委会委派专业律师作为上诉顾问,为选拔监督问题提供了畅通的争议解决和信息反馈渠道。
三、规则与争议救济
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为”体育世界的最髙法院”建立之后,许多运动员将奥运参赛资格争议诉至CAS。而仲裁奥运会参赛资格案件大致上遵循了以下四项原则:尊重专门机构原则、裁量权不得滥用原则、禁止反言(言行一致)原则以及参赛资格规则公开透明原则。
来自国外的实践经验对我国解决运动员参赛资格争议具有积极借鉴意义。由于每种运动项目的特殊性,运动员的专业技能判断上当然应以教练员、领队、体育专家的专业意见为准。但从项目长远发展、保护地方和运动员积极性以及取得社会公信力的角度来看,更应加强法制化建设。如何选拔运动员是技术问题,使选拔具备客观的评判标准、选拔程序能够得到有效监督、运动员提出的争议能够得到专业帮助和救济、甚至对某些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作为保障机制在当代更为重要。
目前,中国体育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实体和程序层面都有待细化。体育争议解决机制并不完善,司法管辖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争议解决的途径仅有各项目联合会内部申诉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上诉或仲裁。期待2021年7月23日我国首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体育商事纠纷的专业机构——西安仲裁委员会体育商事仲裁院成立后,能够为争议解决方式提供新的思路和渠道。
结语
一位得知无缘奥运会的运动员曾说,“一路走来,受的委屈和不公平待遇常常在我身上发生,而我也一直都服从安排,听从指挥。那都是为了去实现一个梦想。但当我这个梦想快要实现时,你却利用一种别的手段来剥夺和毁灭我这个梦想,这跟剥夺了我的生命还有什么区别吗?”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运动精神与准则不仅要体现在比赛中,也应体现在参赛人员的选拔中。釆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保障运动员参赛资格权益,需要既尊重体育的特殊性又恪守法律的最低底线,寻求体育利益与运动员个人权益的平衡、体育自治与外部法治的平衡。